最后,马克思认为,不管何种权利,其本性在于使用同一尺度平等待人。但这种尺度无法解决真正共同体内人们的差异问题,[39]也无法解决个体的自我实现问题。实现对个体差异的承认会形成一种允许他们积极地参与伦理共同体的社会团结形式,彼此显示其具体特征和能力对他者的意义和贡献。在这里,每个个体认识到自己是伦理共同体的成员,追去共同善的事业,拥有一种“群体自豪感或集体荣誉感”,他们对共同体的贡献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一致承认。[40]在这点上,马克思明显受到亚里士多德、黑格尔等人影响,希望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实现古希腊的美好社会。但与他们不同的是,他将古典伦理学和政治经济学综合到一种全面的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揭示正义背后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结构性矛盾,并加以变革。“改变世界”的背后始终隐含社会化个体在“自我决定”的基础上,实现真正自我实现的实质性伦理承诺。可见,在马克思这里,“自我决定”与“自我实现”、道德与伦理构成互补关系:一方面,“自我实现”需要以“自我决定”为前提,每个人需尊重他人的自主和自由;另一方面,“自我决定”需要“自我实现”的支持,每个人重视他人的特殊性,以实现实质性的伦理共同体。